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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11-29  11:35:05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河北省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根据《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100号)以及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以下称补助资金),包括中央和省级用于支持义务教育发展,改善薄弱环节、提升能力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注重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支持方向包括:

(一)通过新建、改扩建和修缮必要的校舍,有序增加整体教育资源不足地区的学位供给,消除城镇“大班额”。省级资金可以用于配套附属设施建设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

(二)根据《河北省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规划(2019-2020年)》,缺什么补什么,重点加强乡镇寄宿制学校宿舍、食堂、厕所、锅炉房、浴室和体育运动场地建设,配备洗浴、饮水、取暖等学生生活必需的设施设备;对规划保留的乡村小规模学校,要结合实际设置必要的功能教室,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保障基本教育教学需要。

(三)按照教育信息化“三通”要求,在宽带网络接入学校的条件下,完善学校网络教学环境,以县(市、区)为单位,为确需保留的乡村小规模学校统筹规划建设专递课堂、同步课堂,配备优质数字教育资源、教室多媒体远程教学设备、专递课堂和同步课堂的相关设备。

补助资金支持的学校必须是已列入当地学校布局规划、拟长期保留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和幼儿园等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及因打造“重点校”而形成的超大规模学校不纳入支持范围。

礼堂、体育馆、塑胶跑道、游泳馆(池)、教师周转宿舍和独立建筑的办公楼,日常校舍维修改造和零星设备购置,教育行政部门机关及直属非教学机构的建设和设备购置,以及其他超越基本办学条件范畴的事项,不得列入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首先根据市县报送资金需求,按照消除城镇学校大班额、两类学校建设(含小规模学校信息化建设)资金需求所占比例70%、30%的因素确定各项工作资金规模,在此基础上再按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绩效因素分配到有关县(市、区),重点向集中连片困难县、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特别是深度贫困县等基础薄弱、财力困难地区倾斜。其中:

(一)消除城镇学校大班额

基础因素(权重60%)。主要包括义务教育学生数、市县上报的预计增加学位数、56人及以上大班额数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

投入因素(权重30%)。主要包括小学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初中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

绩效因素(权重10%)。主要包括绩效评价结果因素。由省教育厅会同财政厅依据市县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资金绩效情况、相关绩效评价结果获得数据。

(二)两类学校建设及小规模学校信息化建设

基础因素(权重60%)。主要包括义务教育学生数、人口数、乡镇寄宿学生数、教学点学校数、两类学校规划面积、贫困县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

投入因素(权重30%)。主要包括小学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初中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

绩效因素(权重10%)。主要指绩效评价结果因素。绩效评价结果因素由省教育厅会同财政厅依据市县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资金绩效情况、相关绩效评价结果获得数据。

计算公式为:

某县补助资金=(该县基础因素/∑有关县基础因素×权重+该县投入因素/∑有关县投入因素×权重+该县绩效因素/∑有关县绩效因素×权重)×补助资金年度预算资金总额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省有关决策部署和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等。

第六条 设区市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送当年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全市工作目标、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七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审核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资金分配意见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确定有关县(市、区)补助资金预算金额。

第八条 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每年12月20日前提前通知市县下一年度部分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省级补助资金在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

第九条 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后,会同省教育厅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抄送财政部河北省监管局。

第十条 设区市财政和教育部门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预算后,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

第十一条 县(市、区)财政和教育部门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的三十日内,按照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规划,将资金科学合理地分配到学校,落实到项目。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市县教育、财政部门要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加大资金统筹力度,重点向集中连片困难县、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特别是深度贫困县等贫困人口多、贫困程度深、脱贫难度大的地区倾斜,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坚持“实用、够用、安全、节俭”的原则,重点消除城镇“大班额”,改善乡镇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条件,加强项目审核,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本级教育部门及其所属学校预算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要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六条 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管理、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实施期限为2019-2020年。省级补助资金从2020年开始执行本办法,根据国家要求和中央补助资金实施情况确定实施期限。《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7〕61号)同时废止。

冀财规〔2019〕16号关于印发《河北省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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