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印发了《关于做好2020年度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冀教财〔2020〕22号),截止2020年9月30日,符合《河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2017年省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可进行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符合规定条件的2016年省属高校应届毕业生未申报的,此次可以补报。在此基础上,同步开展我市市属高校2020年度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申报工作。(详见附件)
附件:关于做好2020年度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